第二百三十章:专利权纠纷的裁决
清晨的阳光透过法院办公室的窗户,洒在赵桐权的办公桌上。他正专注地审阅着新接手的专利权纠纷案件资料,这起案件涉及两家科技企业,万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星驰智能设备制造公司。万维创新指控星驰智能未经许可使用其一项关于智能家电远程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高达两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赵桐权深知此类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涉及到专业的技术领域知识以及对专利法规的精准解读。他凭借着重生的记忆,努力在脑海中搜索着相关的类似案例和法律要点。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星驰智能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确实落入万维创新的专利保护范围,以及星驰智能是否存在合理的抗辩理由。 临近开庭,赵桐权整理好着装,迈着沉稳的步伐走向法庭。法庭内已经座无虚席,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团队严阵以待。原告席上,万维创新的法定代表人李强,神情严肃,眼中透露出对胜诉的强烈渴望。他身旁的律师团队正低声交流,不时翻看着手中的资料。被告席上,星驰智能的负责人王华,面色凝重,虽表面镇定,但微微颤抖的手指暴露了他内心的紧张。 “现在开庭。”赵桐权的声音清晰而有力,回荡在整个法庭。“请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李强站起身,清了清嗓子说道:“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司万维创新一直致力于智能家电领域的研发创新。三年前,我们成功研发并申请了一项关于智能家电远程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具体专利号]。这项技术通过独特的算法和通信协议,实现了用户通过手机应用对家中各类智能家电的便捷远程控制,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一经推出便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然而,近期我们发现星驰智能所生产销售的一系列智能家电产品,同样采用了与我们专利技术极为相似的远程控制系统,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我们要求星驰智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司经济损失两千万元,以弥补我们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随后,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专利证书、技术研发资料、产品销售记录以及对星驰智能产品的技术分析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星驰智能的侵权事实。 赵桐权仔细审视着这些证据,重生记忆中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不断浮现。他明白,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严格比对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只有当两者完全相同或者等同,且被控侵权技术不属于法定的不侵权情形时,才能认定侵权成立。 “请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赵桐权说道。 王华站起身,表情略显无奈地说道:“法官大人,我们星驰智能一直注重自主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承认所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但这是我们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与万维创新的专利技术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在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完整的研发记录和技术文档可以证明。而且,我们认为万维创新所主张的专利技术并非其独创,在该专利申请之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方案,其专利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随即提交了星驰智能的技术研发资料、相关技术的在先公开文献以及专家证人的意见书等证据,用以支持被告的主张。 在双方陈述完毕后,进入质证环节。 原告律师首先发难:“被告所提交的研发资料无法证明其技术的独立性。从时间线来看,我司专利申请在前,被告产品推出在后,明显存在抄袭的嫌疑。而且,根据我们的技术分析报告,被告产品的核心技术特征与我司专利权利要求高度相似,构成等同侵权。” 被告律师反驳道:“原告仅凭时间先后就认定抄袭过于牵强。我们的研发是基于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积累,有明确的研发路径和创新点。关于技术特征的比对,虽然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深入分析会发现,在关键的算法和通信协议部分,我们与原告专利存在显着差异,并不构成侵权。此外,我们提供的在先公开文献表明,原告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其申请之前已处于公知领域,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专利不应被维持有
温馨提示:亲爱的读者,为了避免丢失和转马,请勿依赖搜索访问,建议你收藏【BB书屋网】 m.bbwwljj.com。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可能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