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章:交通事故理赔的正义天平
市中院的法庭内,气氛略显紧张。旁听席上,一些关注保险行业的人士和普通民众静静坐着,他们想看看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将如何裁决。原告席上,是遭遇交通事故的李华,他面容憔悴,左腿打着厚厚的石膏,身旁坐着他忧心忡忡的妻子。李华因这场事故不仅身体遭受巨大痛苦,家庭也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此刻他眼神中满是对公正裁决的期待。被告席上,是“安盛保险”公司的理赔负责人张涛和公司的法律顾问,两人表情严肃,似乎对案件的走向有着自己的盘算。 赵桐权翻开卷宗,重生的记忆如潮水般涌来。上一世,这起案件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保险公司利用一些模糊条款拒绝足额理赔,李华在漫长的诉讼中身心俱疲,最终获得的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生活陷入了困境。而保险公司并未因类似事件对理赔流程和合同条款做出有效改进。这一次,赵桐权决心凭借重生记忆,在复杂的保险条款中找到公正的平衡点,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促使保险行业更加规范。 “传原告李华陈述。”赵桐权的声音清晰而沉稳,在法庭内回荡。 李华在妻子的搀扶下,缓缓站起身,艰难地走到证人席。他定了定神,声音略带颤抖地开始讲述:“法官,去年十月,我正常骑着摩托车在路上行驶,突然一辆轿车违规变道,直接撞了过来。我整个人被甩了出去,当场就失去了意识。等我醒来,已经在医院了。医生说我的左腿骨折,需要进行多次手术,后续还要长时间的康复治疗。这场事故让我无法工作,家里一下子没了收入来源,还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李华眼中泛起泪花,“我之前在‘安盛保险’买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可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足额理赔,说什么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还说我的治疗费用有些不在理赔范围内。但这些费用都是医生根据我的病情开的,我根本没办法。” 赵桐权看向被告席,目光严肃:“被告人张涛,对于原告的陈述,你有什么要说的?” 张涛清了清嗓子,说道:“法官,我们理解原告的遭遇,但保险理赔必须依据合同条款来执行。根据我们的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还不够清晰。而且,我们仔细审查了原告的医疗费用清单,发现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我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我们并非无故拒绝理赔,只是按照合同办事。” “按照合同办事?”赵桐权质疑道,“那我们来看证据。”他示意书记员展示一系列材料,“这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表述上可能不够清晰,但从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综合来看,足以认定对方轿车负主要责任,原告李华无过错。关于医疗费用,这是医院出具的详细说明,解释了每项治疗和药品使用的必要性,都是针对原告的骨折病情进行的合理治疗。” 张涛看着这些证据,脸色微微一变,但仍试图狡辩:“即使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但合同中对于理赔范围有明确规定,我们不能随意突破。而且,保险行业对于一些费用的认定有统一标准,原告的部分费用超出了这个标准。” 赵桐权严肃地说道:“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你们公司的合同条款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说明。” 这时,李华的律师站起来,说道:“法官,由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推诿,我的当事人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为医疗费用发愁,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折磨。我们要求‘安盛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合理范围,足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方的律师站起来,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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