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崇祯:我的大明工业帝国

关灯
护眼
第179章 海商法的萌芽
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书架

崇祯四年的夏末,北京城的暑气尚未完全消退,文华殿内关于海陆军战略的激烈争论余音犹在,但皇帝朱由检的意志已然明确。

帝国的航向既已定调,接下来便是为这艘即将驶向深蓝的巨舰铺设航道、制定规则。

在强力推行海军建设、压制朝堂异议的同时,另一项更为基础、影响更为深远的工作,也在他的授意下悄然启动。

这一次,他的目光投向了内阁值房。

与充满火药味的军事战略辩论不同,这里的气氛更为沉静,却也凝聚着构建秩序的沉重力量。

朱由检召见了内阁辅周延儒及几位精于律法、钱谷的阁臣。

他没有再谈论舰船火炮,而是将一份由他亲自口述要点、由翰林院侍讲笔录整理的《大明皇家海商法》草案纲要,放在了众人面前。

“周先生,诸位爱卿,”

朱由检的开场白直接切入主题,“海军乃开拓之剑,然剑需鞘藏,师出需有名。

以往海上事务,或依《大明律》中零星条款,或循地方旧例,或凭各家势力私下规矩,杂乱无章,争端频起,于朝廷管理、于商民保障,皆为大弊。

今我大明既决意经略海洋,则海上之秩序,不可不立。”

周延儒等人接过那份还带着墨香的纲要,仔细翻阅,越看越是心惊。

这绝非简单的修补补,而是一套旨在全面规范海上活动、体系颇为完整的法律框架构想。

纲要开篇明义,确立了制定此法旨在“护卫海疆,畅通商路,定分止争,增益国课”

,并明确宣布,此法适用于所有悬挂大明龙旗之舰船、所有在大明登记之海商及其海上活动,无论其身处近海、南洋乃至西洋。

其核心条款,更是直指以往海上混乱的根源:

其一,明确商船权利与义务。

规定商船需在指定的市舶司或新设的“海关”

登记,领取“船引”

(航行许可证),载明船主、吨位、航路、货品。

对合法登记、依法纳税之商船,朝廷给予保护;对无引私航、或船引不符者,则视为走私,严惩不贷。

其二,确立海上贸易规则。

要求大宗海上交易,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之贸易,需在官方指定之口岸(如广州、泉州、宁波、松江及未来收复之台湾港)进行,并照章纳税。

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如丝绸、瓷器、茶叶、香料等,制定了初步的税则标准。

同时,严禁朝廷明令禁止之物(如兵甲、硝石、铜钱等)出海。

其三,界定战利品分配。

此为郑芝龙等海上武装商船主最为关心之处。

草案明确规定,凡由皇家海军或持有“特许状”

之民间武装船(实则主要针对即将被收编的郑氏力量),在剿灭海盗、或对敌国(如荷兰东印度公司)作战中俘获之船只、货物,皆为“战利品”

其分配需遵循定例:“官七民三”

,即七成归朝廷(主要用于海军建设),三成归俘获者。

此举旨在将以往模糊不清的私掠行为,纳入国家法律管辖,既激励海上武力为国所用,又防止其尾大不掉。

其四,规范海事纠纷处理。

规定在海上或海外港口生的,涉及大明商民之间的契约、借贷、货损、人身伤害等纠纷,可由船主或当地商馆领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或涉及与外邦纠纷,则须上报朝廷指定的“海事裁判所”

审理,试图建立起一套越地域、相对专业的海上司法体系。

其五,引入保险概念雏形。

草案甚至前瞻性地提出,鼓励商人在进行风险较高的远洋航行时,可向内帑银行或指定的官方机构购买“舟船险”

,按航程与货值支付一定保费,若船只遇海盗、风暴等意外沉没或重大损失,可获得部分赔偿,以分摊风险,鼓励远航。

周延儒看完,沉吟良久,方才躬身道:“陛下圣虑深远,此纲要若能细化为律法

温馨提示:亲爱的读者,为了避免丢失和转马,请勿依赖搜索访问,建议你收藏【BB书屋网】 m.bbwwljj.com。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可能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