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 平 准 法 扩 大, 即 将 现 有 主 要 在 京 师 及 大 城 市 施 行 的 平 准 制 度, 逐 步 推 广 至 全 国 主 要 州 县。 由朝廷设立‘平准署’统筹,利用各地常平仓及新增设的‘市易务’,在丰年或价贱时收购粮食、布帛等大宗物资储存,在灾年或价贵时平价抛售,以 平 抑 物 价, 打 击 囤 积 居 奇, 保 障 民 生, 同 时 也 可 调 节 地 方 财 政, 增 加 国 库 收 入。 此 举 需 强 大 的 信 息 网 络 与 高 效 的 执 行 力, 正 可 与 ‘ 考 成 法’ 相 结 合。” 平准法扩大,意味着朝廷将更深地介入地方经济,从豪商巨贾手中争夺大宗商品定价与流通的主导权。
“ 第 三 纲, 曰 ‘ 人 才 新 途’, 核 心 在 于 ‘ 扩 科 举’ 与 ‘ 重 实 学’。**”
“ 扩 科 举, 即 增 加 每 岁 进 士、 明 经 等 科 的 录 取 名 额, 并 在 科 目 中 增 设 ‘ 明 法’( 律 学)、 ‘ 明 算’( 算 学)、 ‘ 明 工’( 工 程 制 造) 等 专 门 之 科, 以 选 拔 通 晓 律 令、 精 于 计 算、 熟 悉 工 程 的 实 用 人 才。 同 时, 严 格 科 场 纪 律, 打 击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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