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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直播间不少人议论纷纷。
与此同时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苏白:
“上诉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有关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么想法?”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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