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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我是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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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跨国庭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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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章:跨国庭审风云

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开庭的日子终于来临,法庭外早早聚集了众多媒体记者和业内人士,大家都对这场备受瞩目的案件充满期待。赵桐权带领着他的团队,身着整齐的律师袍,步伐坚定地走进法庭。他的眼神冷静而锐利,透着一种对胜利的执着信念。 法庭内,气氛紧张而压抑。跨国公司一方派出了强大的律师阵容,他们表情严肃,似乎对这场官司志在必得。赵桐权深知对手的实力不容小觑,但他凭借着充分的准备和对正义的坚信,没有丝毫退缩之意。 庭审开始,法官宣布庭审纪律后,示意赵桐权代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赵桐权站起身,向法官微微鞠躬,然后以清晰而洪亮的声音开始陈述:“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当事人,[国内科技公司名称],是一家专注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多年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技术研发,成功开发出了一项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关键技术,并为此申请了专利。然而,被告[跨国公司名称]未经我方当事人许可,擅自使用该项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声誉损害。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 赵桐权陈述完毕后,通过大屏幕向法庭展示了一系列证据。从国内科技公司的技术研发原始记录、专利证书,到跨国公司侵权产品的详细技术分析报告,每一份证据都清晰地指向被告的侵权事实。他一边展示证据,一边详细解说:“法官大人,请看这些证据。这是我方当事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记录,详细记载了从创意构思到技术实现的每一个步骤,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而这份专利证书,明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对该项技术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再看这组对比分析报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产品所采用的核心技术与我方当事人的专利技术在关键技术点上高度吻合,尽管被告试图通过一些细微的改动来掩盖侵权行为,但这些改动并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本质。” 被告方的首席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颇有名气。他站起身,不慌不忙地回应道:“尊敬的法官大人,我方坚决否认原告的指控。首先,我方公司一直秉持创新理念,拥有自己独立的研发团队和完善的研发体系。涉案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是我方团队自主研发的成果,与原告所谓的专利技术并无直接关联。其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其技术研发记录的真实性存疑,专利证书的有效性也有待进一步核实。而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相似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依据原告的分析报告就认定我方侵权。” 被告律师说完后,其助手也呈上了一系列文件,声称是跨国公司关于涉案产品技术研发的资料,包括研发团队的组成、研发计划、实验数据等,试图证明他们的产品是自主研发的。 赵桐权早料到被告会有此反驳,他迅速回应道:“法官大人,被告方声称其研发团队自主研发了涉案技术,但这些所谓的研发资料漏洞百出。例如,他们提供的研发计划在时间安排上与实际市场推出产品的时间严重不符,明显存在后期编造的嫌疑。而且,我方当事人的专利技术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独特性和创新性是业界公认的。被告产品与我方专利技术在核心功能和技术原理上几乎一致,这种相似性绝非巧合。至于被告提到的不同国家认定标准差异,我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并且有明确的判定准则,足以对本案的侵权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接下来的证人询问环节,赵桐权传唤了国内科技公司的几位核心技术人员出庭作证。他们详细讲述了技术研发的艰辛过程,以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侵权产品时的震惊和无奈。面对被告律师的刁钻提问,他们始终坚定地陈述事实,有力地支持了赵桐权的主张。 被告方也传唤了他们的技术专家作为证人。这位专家试图从技术角度论证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的差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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