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律师沉思片刻后,也表示支持这一决定:“从法律角度来讲,虽然对这些公司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是有必要的,但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它们在注册和资金流转过程中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考虑到预重整的核心目的是为重整做准备,并非要彻底清查所有法律问题。”
“对于这31家公司,我们可以在后续重整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深入审查。在目前的预重整阶段,把资源集中在解决集团主要法律障碍,以及处理经营中公司的法律问题上,更为妥当。同时,我们可以为债权人提供简要的法律意见书,说明这些公司的法律合规状况,保障债权人在统一的法律标准下做出决策。”
盛承廷听后,微微点头表示认可:“看来大家的想法达成了一致。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更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中。不过,虽然决定对这31家公司不进行预重整,但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它们的动态,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一定要确保向债权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让他们理解我们的决策,在统一标准下做出合理的判断,共同推动山海集团预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盛承廷接着抛出下一个问题:“这样还剩35家公司。其中有25家公司,它们没有资产,只有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由集团总部下发一份文件直接抵销掉呢?”
丰老师的表情瞬间严肃起来:“从财务处理的专业角度看,这件事没那么简单。表面上看,内部的应收应付似乎可以抵销,但实际上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这些应收应付的形成原因是什么,相关的合同和凭证是否齐全,税务处理是否合规等等。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和税务问题。”
丁老师点头表示认同:“从评估的角度来说,这些应收应付虽然没有对应的实物资产,但它们也是集团财务状况的一部分。如果随意抵销,很可能影响我们对集团真实财务状况的评估。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这些数据,确保抵销的合理性,否则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尹律师也提醒道:“从法律角度出发,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必须要有明确的协议和合法的依据,绝对不能仅凭一份文件就进行抵销。否则,一旦出现纠纷,集团很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针对这25家公司,盛承廷进一步解释道:“合并抵销是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对单个企业来说可能有一定价值,但放在整个集团的架构中,其整体价值为零。鉴于预重整的目的是让债权人让利,我认为这25家公司没有预重整的必要。”
丰老师听完,认真思考了一番后说道:“盛先生,从会计专业角度来看,您的观点是正确的。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如果仅仅是在内部流转,从整体合并报表的层面来说,相互抵销是符合会计制度的。这25家公司没有实际资产,仅存在内部债权债务,它们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内部资金往来记录上,并非实质性的资产增减。从审计角度出发,对它们进行单独审计的意义不大。”
“我们可以直接按照合并抵销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既能简化审计流程,又能更清晰地呈现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便于债权人在统一标准下了解集团的真实财务数据,为他们做出让利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所以,我同意对这25家公司不进行单独预重整。”
丁老师也表态道:“在评估方面,这25家公司的价值几乎全部体现在内部债权债务上。正如您所说,在集团架构中这些内部债权债务的整体价值为零,它们对集团整体价值评估的影响微乎其微。如果花费大量精力去评估这些对集团价值贡献极小的部分,不仅会浪费评估资源,还可能干扰我们对集团核心资产和业务的评估重点。从满足预重整让债权人让利的目的考虑,确实没有必要对它们单独开展评估工作。因此,我也赞同不单独对这25家公司进行预重整。”
尹律师推了推眼镜,仔细分析后说道:“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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