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被再次打破。这次的案发地点在辽阳市白塔区小庄北路,这里是城区的平房区,居住密度较大,按理说治安状况应该比农村更好。凌晨两点,居民张丽和12岁的女儿正在熟睡,突然听到房门被打开的声音。张丽猛地睁开眼,只见一个手持菜刀的男人站在卧室门口,手里的手电筒正对着她们的脸。“不许动!动就砍死你!”男人的声音带着酒气,语气凶狠,“我在外面偷了辆出租车,杀了人,警察正在抓我,在你家躲一躲!我外面还有两个兄弟,敢报警就灭你们全家!”
张丽吓得浑身发抖,不敢出声。男人见母女俩被镇住,问道:“家里有没有水?”张丽连忙说外间有水,男人转身去外屋喝了水,回来时手里多了两根鞋带,那是从被害人家的鞋子上截下来的。他再次威胁母女俩不许报警,然后用鞋带将张丽的手脚绑住,用被子蒙住她的头。之后,男人在屋里翻找财物,从张丽的包里翻出200元现金,摘下了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和手指上的金戒指,还顺手拿走了几盘VCD和一件男士蓝色李宁牌夹克衫,随后扬长而去。
案犯走后,张丽挣扎着解开绑绳,抱着哭泣的女儿拨通了报警电话。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了更多有价值的线索。案犯是通过卸下房门玻璃的方式进入室内的,并且在作案前掐断了电话线,显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被害人回忆,案犯年龄大约40岁左右,身高1米72上下,方脸,手大肉厚,身体很健壮,说话带有通辽或阜新一带的口音,身上有明显的异味,嘴里的酒气很重。
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法与2000年杨林子村的案件高度相似:都是凌晨作案,目标都是平房区,都使用手电筒照射被害人眼睛进行威胁,都有捆绑被害人的行为,作案后都抢劫少量现金和财物。辽阳警方立刻将两起案件串并侦查,判断是同一人所为。然而,就在警方加大侦查力度时,周边地区又接连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仅在辽阳地区,短短几个月内就有五起报案,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侦查人员对所有案件进行梳理后,总结出了案犯的作案模式:作案时间固定在凌晨零点至四点之间,这个时间段是人体睡眠最深沉的时刻,反抗能力最弱;作案地点均选择平房区,因为平房易于通过卸玻璃、撬门等方式进入,且逃生路线灵活;作案目标优先选择家中没有男性的住户,若发现家中有男性,则仅实施盗窃后迅速离开,若没有男性,则会实施强奸行为,尤其偏好侵害未成年女性;作案工具多为随身携带的刀具、手电筒、绑绳,或就地取材使用被害人家里的鞋带、电线等;作案后仅抢劫少量现金和便于携带的财物,不恋战,迅速撤离。
除了作案模式,案犯的个人特征也逐渐清晰起来。根据多名被害人的描述,案犯为单人作案,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1米72左右,方脸,体格健壮,手部较大且厚实;作案时通常穿着米色夹克衫、浅色汗衫,有时会穿深色半大衣和深色裤子;身上有明显异味,推测个人卫生条件较差;作案时经常带有酒气,且在现场有饮水、进食甚至排便等行为,显得十分随意;个别案件的目击者反映,案犯作案后骑一辆28型自行车逃离。
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人员在多起案件中提取到了关键物证。在2001年9月19日、2002年11月16日、2003年11月4日的三起案件现场,提取到了案犯的生物检材;在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1月4日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枚清晰的指纹。这些物证成为了日后确认案犯身份的关键,但在当时,由于指纹库信息有限,生物检材比对技术也不够发达,暂时无法直接锁定嫌疑人。
为了尽快侦破案件,辽阳警方成立了以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犯的身份和落脚点展开全面分析。专案组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研判,得出了一系列初步结论。首先,案犯极有可能是农村人,且长期单独作案。从案犯的穿着打扮来看,其衣物档次较低,行为习惯也比较粗糙,见饮料就喝、见水果就吃,连手帕这种小物件都会顺手拿走,这些特征都符合经济条件较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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