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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桃色大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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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兰考农机局长纵火灭门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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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在菏泽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干警们在一家廉价宾馆里将正在收拾行李准备潜逃的赵伟和孙亮抓获。

面对铁证,赵伟率先崩溃。他供述,案发当晚 11 点多,他和孙亮带着汽油桶和铁链,翻墙进入连家院子,先将堂屋门从外面反锁,再将汽油倒在门口和窗户边,点火后迅速翻墙逃离。“我们以为只是烧房子,没想到里面有人……” 孙亮则瘫坐在地上,反复念叨着 “我不是故意的”,却无法掩盖其行为造成的惨烈后果。

随着李刚、赵伟、孙亮的落网,案件似乎已经水落石出,但侦查组的干警们却敏锐地发现了新的疑点:冯学良等人用于支付报酬的 5 万元,并非来自农机局小金库,而是由一名叫 “刘老板” 的建筑商提供。这个 “刘老板” 是谁?他为何要资助冯学良等人作案?

通过对冯学良银行账户的核查,干警们发现,案发前一个月,有一笔 5 万元的资金从 “刘建国” 的账户转入冯学良名下。而这个刘建国,正是兰考县某建筑公司的老板,曾在 2000 年承接了农机局办公楼的扩建工程,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被连青海多次要求整改,甚至面临罚款。

9 月 12 日,刘建国被传唤至县公安局。起初,他坚称 “与案件无关,5 万元是借给冯学良的私人借款”。但当干警们出示他与冯学良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 “连青海不除,工程款难结”。以及工程验收报告中连青海签署的 “不合格” 意见时,刘建国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我怕连青海一直卡着工程款,就跟冯学良说,要是能让连青海不再管这事,我愿意出点钱‘打点’。没想到他们会搞出人命。”

至此,一条由 “权力者”(冯学良、张建军、王志强)、“资助者”(刘建国)、“中间人”(李刚)、“执行者”(赵伟、孙亮)构成的完整罪恶链条,彻底暴露在阳光下。而这起看似因 “举报” 引发的纵火案,背后还隐藏着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深层腐败问题。

为了彻底查清农机局的腐败问题,案件指挥部联合县纪委成立了专项调查组,对农机局 1995 年以来的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经过半个多月的核查,调查组发现,除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外,冯学良等人还存在违规提拔干部、收受承包商贿赂等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高达 120 余万元。

9 月 25 日,兰考县纪委发布通报,对冯学良、张建军、王志强等 5 名农机局领导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与此同时,刘建国、李刚、赵伟、孙亮等人也被依法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01 年 5 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考 “9?4” 纵火灭门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冯学良、张建军、王志强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却试图以 “主观无杀人故意”“情节较轻” 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然而,当公诉人展示连家四口被烧焦的遗体照片、播放邻居的证言录音时,旁听席上响起了愤怒的斥责声,几名受害者家属更是情绪激动,当庭痛哭。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伟、孙亮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冯学良、张建军、王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建国犯故意杀人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决生效后,冯学良等人提出上诉,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2002 年 10 月,赵伟、孙亮被依法执行死刑。临刑前,两人向连家家属写下了忏悔书,却再也无法弥补他们犯下的滔天罪行。

这场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侦破与审判,不仅为连家四口讨回了公道,更揭开了兰考县部分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践踏法律的黑幕。案件结束后,兰考县开展了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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