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登 记, 防 止 篡 改。 此 外, 还 可 考 虑 从 国 子 监 算 学、 明 法 科 选 拔 学 子, 经 过 短 期 培 训 后, 派 驻 各 地 ‘ 惠 农 钱 庄’ 协 助 核 算 监 督, 既 可 防 弊, 亦 可 锻 炼 人 才。**” 李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到操作细节的防贪设计,显示出深思熟虑。
“其三, 息 率 定 价。 初步拟定, 年 息 不 得 超 过 二 成(20%), 并 根 据 借 贷 时 间 长 短、 粮 食 种 类 略 有 浮 动。 此息率远低于民间动辄五成、甚至对本对利(100%)的高利贷,足以体现惠民之本意。至于运营成本,可从利息中支取部分,更关键在于, 此 举 之 目 的, 首 在 ‘ 惠 民’ 与 ‘ 安 农’, 次 在 ‘ 盈 利’。 只要本金能大体保全并缓慢增值,使此策得以持续运行,便是成功。即便稍有损耗,比起农户破产、土地兼并、流民增多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与税基萎缩,这点代价也是值得的。况且,随着规模扩大、运作成熟,亏损可能微乎其微,甚至会有盈余补贴地方。此乃 算 政 治 账、 社 会 账, 而 非 仅 算 经 济 小 账。” 他明确区分了政策目标,将社会效益置于单纯盈利之上。
“其四, 应 对 民 间 反 弹。” 李瑾的声音变得冷峻起来,“朝廷推行‘青苗贷’,乃为解民倒悬,抑制兼并,稳固国本。凡阻挠、破坏此政者,便是与朝廷为敌,与亿兆黎民为敌!细则规定: 一, 加 强 宣 谕。 州县官员需深入乡里,宣讲‘青苗贷’之利,揭露高利贷之害,使百姓明晓朝廷德意。 二, 对 于 散 布 谣 言、 恐 吓 百 姓 不 敢 借 贷 者, 一 经 查 实, 严 惩 不 贷。 三, 对&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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