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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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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 有刑事责任,把被告全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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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现了不少人,在评论区中评论。

    “这个案件在一开始的时候就了解过了整个过程。”

    “说实话,从个人的感官上我只觉得如果没有最高院的介入指导,这个案子就算是苏律师负责的,也达不到委托人的诉讼要求。”

    “怎么说呢.…”

    “涉及到被人顶替,而所涉及到的法律又是宪法,这场官司的难度很大。”

    “并且从结果上来看。”

    “刘文雅的人生,算是已经被叶美珍给顶替了。”

    “所要求的诉讼申请完全都是合理的.…”

    “但是在这里我就想问一个问题,那就是胜诉了然后呢?”

    “判定下来了,刘文雅的人生现在已经算是被毁了,人生被毁了怎么算损失?

    只赔了那么多钱,难道能够挽回刘文雅的人生吗?”

    “在多年前上大学被顶替,这个损失可能不是用钱来形容的吧?”

    “还有就是,叶美珍和叶美珍的父亲,用欺诈的方式欺骗了刘文雅,让叶美珍顶替了刘文雅去上大学。”

    “难道就没有涉及到刑法吗?”

    “这算不算是诈骗呀?或者说这算不算是欺诈,造成了他人的伤害,达到了刑事责任的程度?”

    这条评论,说出了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在评论区中直接被顶到第一。

    在这个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后,视频下方还有律师进行了专门的解答。

    “在国内的刑法当中目前顶替他人入学还没有入刑法规定。”

    “最高院关于这方面的罪行没有详细的解释。”

    “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讲顶替他人上大学,不构成犯罪行为。”

    “同样也不构成诈骗和欺诈等罪名,因为诈骗和欺诈等罪名,与顶替他人上大学,在主观目的上所面对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要不然的话,为什么国内顶尖的刑事律师苏律师,不直接把被告人全都给送进去?”

    “难道是苏律师不想吗?”

    “还是苏律师没有那个能力?”

    “那肯定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能够将被告人给送进去啊!”

    “所以导致了苏律师只能从宪法上入手来打这个官司。”

    “从这一点上来看,是不是就能理解了?”

    下面评论:

    “哈哈哈,用苏律师来举例子,忽然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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