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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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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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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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