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关灯
护眼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

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nbs

温馨提示:亲爱的读者,为了避免丢失和转马,请勿依赖搜索访问,建议你收藏【BB书屋网】 m.bbwwljj.com。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可能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