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从事实和从法定情节上来看,林文杰有故意乱开药来获取高额分成的情况。”
“有一定的情景导致了李栋故意犯罪,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李栋并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这种被迫的情况是迫不得已。”
“我方刚才陈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当中,李栋并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来进行缴费。”
“而是在一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诈骗行为。”
“试想一下.…”
“面对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疗,自己的妻子就面临死亡,刻假公章能够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栋有选择权吗?”
“他并没有选择权,他没有能力去选择使不使用!”
“他只能去使用!”
“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种方式,虽然说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是违法犯罪的。”
“可是,在这违法犯罪的过程当中,他并没有去伤害其他任何的一个人。”
“只是利用假公章进行缴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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