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
“是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对于侵犯肖像权,原告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能够提供的出来?”
与审判长的这一询问,苏白摇了摇头:“审判长。”
“原告方暂时没有能够拿得出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
“不过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其商标又与乔丹的知名飞人姿势,高度重合。”
“虽然被告方陈述乔丹飞人姿势中高举篮球的姿势,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举篮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从法庭情景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那么其继续侵犯知名动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举乒乓球拍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看法。”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张远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担心审判长会再次采纳苏白的意见。
于是连忙举手示意,在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这一点,我方坚决不认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认为我方的商标侵权,是因为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么?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联系到了空中飞人的姿势。
认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乔丹的飞人姿势,以此来判定侵犯其肖像权。
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再有,原告方当事人乔丹的空中飞人姿势,并不具有特识性。”
“所以我方并不认为原告方所陈述的法定情景,应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对原告方的陈述予以驳回。”
张远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了审判长席位。
刚才姓名权那里,他的确没有什么好陈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条文进行陈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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