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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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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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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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