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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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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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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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