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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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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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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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