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温馨提示:亲爱的读者,为了避免丢失和转马,请勿依赖搜索访问,建议你收藏【BB书屋网】 m.bbwwljj.com。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可能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