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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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