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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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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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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

    作为公诉人,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

    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

    刚才已经说过了,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

    如果强调成,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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