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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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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 判定行使执法,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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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白:“合议庭总结的很到位,没有需要继续补充的地方。”

    蔡万强:“没有需要继续补充的。”

    咚咚!

    法槌敲响。

    “检方和被告方都没有什么补充的,现在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定。”

    “合议庭认为,在本案的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的确是属于执法时间点,并且在进行相关性的执法。”

    “但是其执法时间,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执法,并与其他人员周立产生了冲突。”

    “在产生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仅有推搡的行为,还有着殴打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完全可以看作是何平,在执法期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人进行殴打。”

    “这个时间点属于执法期间没有任何的问题,可是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这一点,法院判定,何平的行为,不构成在行使执法权利。”

    “对于以上判定,检方和被告方有没有什么异议?”

    “无异议.…”

    “无异议。”

    面对这么清晰的判定,苏白和蔡万强都没有任何的异议。

    这个判定,几乎是已经肯定了,周立的行为,不存在反抗和对抗执法。

    如此一来.…剩下的问题就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了口气,看向了周立,这么一个判定,一出来那么周立的死刑是肯定不用执行的了。

    不过.…

    造成了执法人员何平的死亡,是既定的事实。

    关于这一点,还是需要进一步去讨论,对于何平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属于防卫行为。

    毕竟.…

    审判长进行判定的很巧妙,只判定了何平在当时的情况,不属于行使执法权利。

    但是却没有说,当时何平是在实施不法侵害。

    另外一边。

    蔡万强对于这个判定,同样没有什么好说的。

    法院方面判定的是,何平在当时,不是在行使执法权。

    这不肯定的吗?

    如果说是判定在行使执法权,那么不就是说执法者可以随意的殴打他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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