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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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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章 再问一句,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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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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