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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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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章 啥?你要把我送出去?驳回驳回!通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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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亮微微皱了皱眉,不是故意伤害?

    人家跟你无冤无仇,都把人打重伤了,还不是故意伤害?

    不过,针对苏白的陈述还没到自己开口的时候,唐亮没有进行反驳。

    继续听苏白进行陈述:“检方在陈述我方具有犯罪行为的时候,忘记了一个前提。”

    “这个前提是什么?”

    “这个前提是,我方当事人广有志为什么要对王强动手?”

    “因为王强当时正在赤裸裸的骚扰一个小姑娘,并且.…在骚扰的这个过程当中,不止语言上的骚扰,还有行为上的骚扰。”

    “广有志在看到这一情况,作为青年的他,有着自己心中的正义,并且王强的确是在骚扰并且猥亵这名小姑娘。”

    “对于王强,广有志是在对王强进行阻止。”

    “是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定条件和特征。”

    “第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第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第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根据这三点来看,我方当事人是在保护姑娘的人身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的安危,对于王强的犯罪行为进行阻止。”

    “其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和特性。”

    “所以在一开始,我方当事人广有志,就是在行使见义勇为的行为。”

    “基于我方一开始的主观目的,我方认为我方不构成故意伤害,只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当中,对于王强进行阻止的过程,造成了伤害。”

    “但是王强是在进行着违法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基于这一点,应当由王强承担着自己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后果。”

    “即,我方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说白了,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在一开始,广有志的主观行为上面来进行的。

    大概意思就是说——

    王强,作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广有志进行了阻止,在这一点中。

    广有志并没有过错。

    所造成后果,也不是广有志想要看到的。

    基于以上的情况,应当判决外有制不承担王强受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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