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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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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硬扣罪名,不惯着,直接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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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关于万利有限公司的经理和证人是否认识,是否是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可以明确的看出来。”

    “证人认为,万利有限公司的经理和他是朋友,两个人之间是借贷关系。”

    “但实际上,我方当事人认为对方非法集资是有依据的,对方对于自己的认定并不是借贷,而是购买。”

    “双方没有欠条,但有购买的证据。”

    “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两个人不是借贷之间的关系。”

    “这一点儿,否认了证人当时的主观判断。”

    “我方当事人当时凭借着证据来扭正证人的这种错误的主观判断,难道说是引诱和不良的导向吗?”

    “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主观的认知上面来讲,有证据证明是购买,存在着非法集资的行为,这是铁定的事实,而不是证人,主观上凭空想象的借贷关系。”

    “凭借着证人的口供,说是借贷就是借贷了?”

    “如果这么进行认证的话,那么还要证据干什么?”

    “不要证据了,法院当场可以判决我方有罪!”

    “如果证人非要存在说,两个人的关系就是借贷,那么在当时,我方当事人肖海博告知夏光明这一点,并列举了相关证明证据的时候,夏光明为什么不进行否认和反驳?”

    “去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夏光明打借贷民事诉讼?”

    “基于以上,可以明显的看出或者是认证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诱导行为,而是基于从事实出发,对于夏光明进行提醒。”

    “只是这种提醒被夏光明误认为是诱导,况且,从另一个角度出发:”

    “伪证是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可是在我方当事人帮夏光明庭审着这个案子。”

    “他给夏光明的建议和提示,都不属于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因为案有所依,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都能得到保障。”

    “基于以上事例….”

    “我方认为,本次庭审应当判决我方当事人无罪。”

    苏白的陈述非常的简单。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关于本次庭审,夏光明完全是在胡说八道,他的指控完全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意愿来的,而肖海博则是依据着证据来对夏光明的主观进行一个指正。

    基于事实,对于夏光明的观念进行指正,这能叫做伪证吗?

    这能叫具有诱导性而导致出现司法判决的失误吗?

    肯定不能啊!

    如果不是因为距地域保护,这场案件在进行立案调查,或者是在检察部门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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