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无罪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判定我方当事人,林浩学罪行的要求。”
“面对一审判决的依据和整个案发的事项,我方都已经进行过陈述,不再继续陈述。”
“以上。”
“案发经过和执法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都不能认定我方有罪。”
“比如:执法方认定,我方为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是:”
“我方经过那个胡同,其中有不少人都经过了,但是为什么只有我方发现了女尸.…以此来认定我方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这个做法不符合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的控告嫌疑人,指的是有事实依据的线索来进行控告。”
“用以上的说法来控告我方。作为嫌疑人的话,这完全就是无稽之谈。”
“我方发现了女尸,然后呢?别人发现那可能是别人没有留意,我方发现那可能是我方在平时走路的习惯比较仔细,没有事实依据的线索来证实,怀疑这是合理的,但是以此作为控告,这依据的是国内的哪一条法律规定?”
“不符合任何的法律法规!”
“再有,一审指责控告和提起公诉的罪名是我方当事人侵犯了被害人,并且将其残忍杀害,”
“对于这一点,我表示强烈的异议。”
“根据一审判决的表述,认定我方有犯罪事实,是根据我方的口供,以及包括了其他一些人的侧面口供来进行证实,其中包括一些主观性的判断。”
“但是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我方侵害了被害人,并且将其残忍杀害。”
“被控告方能拿出来,我方有侵害被害人,并且将其残忍杀害的强有力证据证明吗?”
“没有!”
“那凭什么移交检方,对我方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重证据,轻口供。”
“尤其是在一些特大罪行上的判定中。”
“对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表明有犯罪事实,那么就理应判决无罪。”
“再有!”
“最重要的一点是,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反复,没有经过确认的口供,为什么要作为庭审的证据?”
“这一点符不符合庭审判决的流程和规定?”
“审判长,我方所参照的都是一审判决中的遗漏点,以及卷宗中的疑问点,我方陈述完毕。”
苏白在陈述结束以后,安静的看向审判台席位。
这场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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